资兴市城乡环境同治工作领导小组
关于印发《2012年资兴市乡镇(街道)城乡环境同治工作考核办法》的通知
各乡、镇党委,街道党工委,各乡、镇人民政府,街道办事处:
《2012年资兴市乡镇(街道)城乡环境同治工作考核办法》,已经市城乡环境同治工作领导小组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资兴市城乡环境同治工作领导小组
2012年资兴市乡镇(街道)城乡环境同治
工作考核办法
为切实推进我市城乡环境同治工作,根据资办发[2012]3号文件的有关精神,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考核对象
全市各乡镇(街道)。
二、考核机构
市城乡环境同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(以下简称“市同治办”)。
三、考核办法
2012年乡镇(街道)城乡环境同治工作考核评价由村(社区)级考核评价和乡镇政府(街道办事处)机关所在地考核评价两部分组成。
(一)村(社区)级考核评价
1.考核评价的内容及标准:
由市同治办根据卫生村创建标准及城乡环境同治工作推进情况,分季度分类别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,主要包括组织保障、村容村貌(社区容貌)、宣传教化和交办事项等四个方面,其中列入2012年创建省级、郴州市级或资兴市级的行政村,根据卫生村创建标准考核;未列入2012年创建省级、郴州市级或资兴市级的行政村和社区,根据市同治办制定的标准考核。
2.考核评价方式:
①各乡镇(街道)根据市同治办下发的资兴市季度行政村(社区)考核细则每月对所管辖的行政村(社区)进行一次考核,计算出各行政村月自评分,并将结果在每月的22日前报市同治办备案。
②每月23日至月底为当月复查考核时间,由市同治办牵头组成3-4个考核组进行复查考核。每个乡镇(街道)抽查2-4个行政村(社区),受检的村(社区)要抽查1-2个村(居)民小组,受检的村(居)民小组要抽查不少于5户农户(居民)。
3. 村(社区)级考核评价计分办法:
①乡镇(街道)月自评准确率=(甲村(社区)考核分/甲村(社区)自评分+乙村(社区)考核分/乙村(社区)自评分+……)÷抽查考核样本村(社区)个数
②村(社区)级月考核实际得分=抽查考核样本村(社区)自评得分之和/抽查考核样本村(社区)个数×乡镇月自评准确率
③说明:各乡镇必须确保自评准确率在80%(含80%,下同)以上,准确率低于80%的该乡镇村(社区)级考核计0分。考核时乡镇(街道)不能提供自评分和自评原始资料的,该乡镇村(社区)级考核分直接计0分,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若市同治办派出的考核组对行政村(社区)的考核分高于乡镇(街道)对该行政村的自评分,则该自评准确率计100%.
(二)乡镇(街道)机关所在地考核评价
1.考核评价的内容及标准:
由市同治办根据城乡环境同治工作推进情况,分季度分类别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,主要包括城乡环境同治工作组织保障、镇容镇貌、主要交通干道及河道管理、宣传教化和交办事项等五个方面。唐洞街道和东江街道根据中心城区大整治的有关要求制定考核标准,其他乡镇根据乡镇城镇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考核标准。全市乡镇(街道)合并工作完成后,对新乡镇(街道)的此项考核包括所合并的原乡镇(街道)机关所在地。
2.考核评价方式:
市同治办每月对乡镇政府(街道办事处)机关所在地城乡同治工作进行1-2次督查考核。
3.乡镇(街道)机关所在地月考核计分办法:
乡镇(街道)机关所在地月考核实际得分=每次考核得分之和÷考核次数
注:全市乡镇(街道)合并工作完成后,对新乡镇(街道)机关所在地月考核最后得分等于合并的所有乡镇(街道)机关所在地月考核实际得分之和的加权平均数。
(三)乡镇(街道办事处)的季度考核计分办法
乡、镇(街道办事处)季度考核得分=乡镇村(社区)级月考核实际得分之和÷考核月数×40%+乡镇(街道)机关所在地月考核实际得分之和÷考核月数×60%
四、奖惩办法
(一)乡镇(街道)城乡环境同治工作实行每月一安排,每季一考核、一通报、一奖惩、一兑现,考核结果均在市广播电视台、资兴新闻网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布。
(二)乡镇(街道)城乡环境同治工作实行统一考核、统一排名、分类奖励,对于考核合格的乡镇(街道)给予一定数量的资金奖励。对在季度考核排名前三名的乡镇(街道),除享受足额以奖代投资金外,同时给予对等标准的奖金;对在季度考核排名后三名且低于一定分值(具体分值由市城乡环境同治工作领导小组在各季度研究决定,下同)的乡镇(街道),除不能享受以奖代投资金外,同时处以对等标准的罚金,所罚资金由市财政统一扣缴,用于奖励前三名的乡镇(街道),主要领导在季度调度会上作表态发言;若连续2次排名后三名且低于一定分值的乡镇(街道),对党政一把手和分管领导实行诫勉谈话,停职专抓;连续3次排名后三名且低于一定分值的乡镇(街道),对党政一把手和分管领导实行就地免职,并取消该乡镇(街道)单位当年度综合绩效评估先进单位评选资格和党政一把手、分管领导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。
(三)对成功创建资兴市级卫生村、郴州市级卫生村和省级卫生村的,一次性分别奖励该村1万元、5万元、10万元。
(四)对行政村(社区)的考核奖惩由乡镇(街道)组织实施。
五、相关制度
(一)乡镇自评制。各乡镇(街道)要根据市同治办下发的考核细则,严格实行月考核制度,每月至少考核一次以上,计算出各行政村(社区)考核分,建立考核台账并分好类别,在每月22日前将考核结果上报市同治办,以便抽查复核。
(二)督查考评制。采取日常督查与综合考评相结合,由市同治办每月对乡、镇(街道)城乡同治工作进行1-2次督查与考核,考核平均得分作为乡镇(街道)的季度考核结果。
(三)督办整改制。市同治办对乡镇(街道)、行政村(社区)城乡环境同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实行督办制,下达督办函,对督办事项限期整改到位。
(四)挂牌问责制。对经督办仍整改不到位的,由市监察局实行挂牌问责,挂牌期限15日,挂牌期满整改不到位的,从该乡镇考核得分中扣除2分,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,实行诫勉谈话。
(五)投诉举报制。设立举报电话(电话号码:3321533、3325672)受理群众投诉举报。凡有环境卫生不清洁、秩序管理不到位、不作为等现象均可投诉举报。一经查实,从该乡镇(街道)考核中扣分,并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。
六、本办法由市同治办负责解释。
作者:城乡环境同治办公室
一审:龙志飞